无线火灾报警系统使用是需要验收的
无线火灾报警系统是由触发器件、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有其它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的火灾报警系统。它能够在火灾初期,将燃烧产生的烟雾、热量和光辐射等物理量,通过感温、感烟和感光等火灾探测器变成电信号,传输到火灾报警控制器,并同时显示出火灾发生的部位,记录火灾发生的时间。一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通风系统、空调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相关设备联动,自动或手动发出指令、启动相应的装置。
在无线火灾报警系统的实际运行中,应注意对设备的验收,验收手续包括:
1、建筑物内安装的无线火灾报警系统及消防控制设备,必须调试开通正常,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系统验收应是综合性验收,验收时应对无线火灾报警系统和各种消防控制设备以及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等进行全面验收。
3、验收前,建设单位在消防设备竣工后应正式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并送交相关技术资料。
4、建设单位在系统验收前必须配备好管理维修人员,对于未配备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的管理维修人员的工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不予验收。
5、施工质量检查合格后,消防监督机构对系统功能进行抽查验收,各种消防设备的抽查情况及结果应符合无线火灾报警系统安装使用规范中关于系统功能抽查验收的规定。
6、在进行系统验收时,消防监督机构应先对消防设备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其复查结果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在复查时,消防监督机构也可会同当地施工质量监督部门一起进行,末经过施工质量,复查或对复查中提出的问题未经整改的工程,不得进行功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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